《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审议 新增诸多条款促进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西北信息报 2018-10-31 08:51 大字

10月29日,《西安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在旅游产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西安市政府应制定夜游西安推动计划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政府应推进旅游与文化、农业、金融、科技、教育、体育、工业、商业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各区县开发区应创新旅游产品,开展文化旅游、会展旅游、体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美食旅游等,完善旅游产品体系,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

西安市政府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市场开拓、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丝绸之路旅游国际合作、旅游新业态培育、重大旅游项目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等;应发展该市的夜间旅游,制定夜游西安的推动计划,重点培育夜间观光游憩、文化休闲、演艺体验、特色餐饮、购物娱乐等夜游经济产业,延长消费时段,提升旅游消费水平;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设外汇兑换点、完善外币兑换和国际化信用服务,推动入境游客离境购物退税系统建设,推进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安区域、中心城区、车站、重点景区等设立离境退税商店,促进境外游客购物消费。

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等手段贿赂导游

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违者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违者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旅游经营与服务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应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应明确服务项目、标准、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有偿服务,应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鼓励旅游协会建立旅游商品退货机制,邀请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加入。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人头费、奖励费等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旅行社、导游、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收取贿赂。

严禁借乡村旅游之名违法开发房地产

在乡村旅游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各区县开发区应制定扶持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融合乡村旅游产业与休闲农业发展,加大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策划和推广力度,打造西安乡村旅游品牌。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鼓励支持乡村居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自有房屋开展餐饮、住宿旅游经营活动,以及利用承包、流转的土地、山林、水面从事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严禁借乡村旅游之名违法开发房地产或者建私人庄园会所,搞农地非农化建设。乡村旅游区域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产生的生活、餐厨垃圾推行分类处理。

景区应制定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

在旅游安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或者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配备专业救援人员,并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实时监控人员和设备安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景区应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向社会发布游客流量信息,对旅游者数量进行有效控制。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通过公众平台发布公告并同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分流、疏导等措施。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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