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室外区域全面禁烟 禁烟场所吸烟罚款十元

西北信息报 2018-10-31 08:51 大字

被称为“最严控烟令”的《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禁吸场所不得设吸烟室(区)

《办法》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座席、赛场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在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在禁烟区域周边设置吸烟场所。

控烟场所经营管理者有劝阻义务

《办法》规定,控烟场所应建立控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电话。

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售烟机、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场所控烟工作。

禁烟场所吸烟将被处十元罚款

《办法》规定,西安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各控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控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对吸烟者给予警告,并处十元罚款。控制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由控烟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管理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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