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对急、危、重症患者应遵循先救治后补费原则

西安日报 2018-10-30 05:13 大字

(东方IC)医生对危急病人实施急救。

本报讯(记者拓玲)29日,《西安市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急救医疗体系、急救医疗管理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急救医疗包括院前急救

院内急救和社会急救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本条例所称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进行的院前急救医疗、院内急救医疗和社会急救活动。条例所称院前急救医疗,是指由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条例所称院内急救医疗,是指设置急诊科室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院内急救医疗机构)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是指由非急救医疗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条例所称急救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担急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条例所称急救站(点),是指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急救网络医院内部或者指定地点,具体开展急救医疗服务的单位。

每四万人口至少配备

一个急救车组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急救网络医院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急救医疗网络布局和医院专科设置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专科医院;(二)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等急救人员和救护车;(三)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工作制度;(四)国家和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承担急救医疗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医院应当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在本市院前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指定当地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院前急救医疗任务。

本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每四万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每个急救车组包括救护车、符合规定的专业人员、急救辅助人员及车载设备、器械和药品。

医师应对急救人员给予

必要远程急救指导

为了避免在等待救援过程中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急救中心可根据条件在调度台配备医师。医师或者急救指挥调度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呼叫人员、急救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急救人员接到急救任务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实施救护。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十五分钟内未能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应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由急救中心根据情况调整调度指令,并及时联系呼叫人员。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交通信号和交通管制的限制;免缴道路通行费、车辆停放费。

接诊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患者,对急、危、重症患者,应按先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进行救治。接受急救医疗服务的患者应按照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对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接诊的院内急救医疗机构应立即救治,不得推诿。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或者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院前急救医疗活动和非急救医疗转运活动实行分类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活动可以由社会力量通过专门的转运车辆提供,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急救中心建设运营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下列事项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保障急救医疗事业:(一)急救中心及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二)购置、更新和维护救护车、急救指挥车辆、医疗设备和器械、通信设备等;(三)应急药品和其他急救物资的储备;(四)补贴急救医疗支出;(五)重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六)急救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演练等。

急救医疗经费来源由各级财政预算拨款、院前急救医疗收费,社会组织和公民捐助,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于急救医疗的其他资金组成。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急救医疗成本费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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