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送达公告
陕西省轻工经贸大厦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月28日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西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与处理决定书》(市水罚字【2017】第8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与处理决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西安市水务局行政处罚与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市水催【2018】第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锦路58号沣惠综合大楼9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3、罚款10万元并补缴水资源费244982.4元及污水处理费102921.6元。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西安市水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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