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英烈光辉形象 ——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审判长答记者问
叶挺烈士近亲属叶正光等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宣判后,记者就社会各界关注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长王娜娜。
记者:此案中,七原告与叶挺是什么关系?被告的主要诉辩主张有哪些?
审判长:原告叶正光系叶挺之子,原告叶大鹰、叶铁军均系叶挺之孙,原告叶晓梅、叶小燕、叶文、叶敏均系叶挺之孙女。2018年5月24日,原告以被告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叶挺名誉为由,将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叶挺英雄事迹和精神的行为;2.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共100万元。
记者:法院认定被告存在哪些主观过错?
审判长:本案中,被告作为自媒体运营商,尤其是作为具有一定网络创作能力和能够熟练使用互联网工具的信息科技公司,理应充分认识到《囚歌》所体现的精神价值,更应预见到案涉视频的制作及传播将会损害叶挺的名誉,也会对其近亲属造成感情和精神上的伤害。在此情形下,被告有能力控制视频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而未控制,仍以既有的状态发布并上传,其在主观上显然具有过错。
记者:为何要判决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对原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审判长: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该诗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已经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叶挺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在此意义上,案涉视频侵害的不仅仅是叶挺个人的名誉,实际上也侵害了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侵犯死者尤其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等方式,弥补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死者社会评价降低以及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痛苦。
对于本案中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叶挺烈士英雄事迹和精神行为的诉讼请求,经查,在七原告起诉前,“今日头条”平台下架了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并对“暴走漫画”账号进行了封禁,该侵权行为已停止。
对于七原告要求被告在中央新闻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虽被告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被告也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但其客观上实施的侵害叶挺名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被告应当在国家级媒体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七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摩摩公司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记者: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本案中,被告主观过错明显。同时,被告在诉前发布的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且通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原告致歉,当庭对侵权事实亦如实承认,并当庭表达歉意。
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同时为了体现对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与警示,酌情认定被告向七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记者:该案判决有哪些启示?
审判长: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亵渎。网络创作不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任何一个公民以及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公正高效地审理本案,对于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崇尚英雄,敬仰先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
本案中,被告虽然辩称创作案涉视频的初衷是反讽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广告植入中小学课本的不良现象,但其作为网络媒体运营商,更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作为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侵犯名誉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对违法侵害革命先烈人格利益的行为加以惩罚和制止,在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同时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记者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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