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办原副主任唐宏波受贿179万一审获刑5年
华商报讯(实习记者 王娜 记者 宁军)在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中落马的西安市地铁办原副主任唐宏波,因受贿179万余元,一审被西安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
要求合作伙伴送金条、装房子
今年8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唐宏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唐宏波担任西安地铁办副主任、西安地铁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地铁三号线建设和地铁土地储备工作。2011年10月,西安地铁公司与陕西置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铁三号线吉祥村站开发项目股权合作协议》,联合开发小寨西路与含光路十字东南侧因建设地铁三号线吉祥村站拆迁取得的50余亩国有土地。
双方约定共同出资成立西安地铁置业,唐宏波代表西安地铁公司担任西安地铁置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陕西置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另案处理)担任西安地铁置业总经理,项目开发资金由陕西置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投入,西安地铁置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2012年12月底,唐宏波以春节拜年为名,要求王某给其提供两根金条。王某用信用卡刷卡支付人民币138800元(未含手续费人民币50元),购买了四根(每根100克)黄金制品,并将其中两根在唐宏波办公室送给他。2013年6、7月,唐宏波购买的裕丰馨苑交房后,要求王某装修。王某先后安排西安地铁置业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装修事宜,该房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共计花费人民币22.8220万元。
帮“发小”公司中标地铁工程收好处
公开判决书显示,四联智能法定代表人张某1和唐宏波系“发小”,四联智能欲投标地铁三号线一期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及装修施工项目,张某1及其弟张某2找到唐宏波,请求帮助中标,并承诺事成后给予好处。唐宏波遂给地铁公司相关人员打招呼,帮助四联智能中标。张某1、张某2于2015年5月在高新区科技二路软件园附近,通过杨某1送给唐宏波好处费现金50万元;2015年6月,在高新区新纪元公园,送给唐宏波好处费现金100万元。唐宏波收受上述150万元后,部分支付其在西安市鄠邑区建房工程款,部分用于购买家具、汽车等家庭消费。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5年 罚金5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唐宏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地铁办副主任、西安地铁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向他人索要财物及要求他人为其装修房屋,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645万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唐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6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宏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其中,西安市检察院扣押的人民币100万元,由西安市检察院上缴国库;向该院退缴的人民币79.7645万元,由该院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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