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调整需“双过半”业主同意

华商报 2018-09-20 02:01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毛蜜娜)今后,物业企业在制定或者调整小区停车费标准前,应该说明理由,还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西安市物价局就西安市加强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作出通知,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在《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西安市物业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28号)中规定的省定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约定的收费高于省定政府指导价的,按省定政府指导价执行;低于省定政府指导价的,按约定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或者调整交通工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成本变化情况;拿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方案,说明调价理由和调价幅度;就调价方案与业主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按签署或变更后的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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