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取得预售证10日内 须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本报讯为进一步做好商品住房意向登记和公开摇号销售工作,9月14日,市房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在西安市限购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持《项目销售公告》《规范开展销售活动的承诺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开通住房意向登记。
据悉,意向登记开通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时开展信息核验工作,重点核验以下内容:登记信息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瞒报;登记信息是否与登记家庭提供的原件材料信息一致(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等);登记家庭是否符合西安市购房资格;贷款购房的,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开发企业组织信息核验时,住房查询证明;贷款购房人的征信报告(仅限法定节假日,须后补)可由登记人填写承诺书后“容缺受理”。
通知要求,意向购房人少于可销售房源、可自行销售的项目,开发企业须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房屋销售现场发布自行销售公告(包含房源信息、选房时间和地点、意向登记名单、选房顺序等内容),公告满1天后,方可开展自行销售活动。开发企业应确保已登记核验家庭优先选房,已登记核验家庭选房(或确认弃选)后,未登记核验家庭方可参与选房。
公证摇号的项目,所有摇号家庭参与选房、递补选房(或确认弃选)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微信公众号、销售现场发布剩余房源销售公告(至少1天)后,自行组织销售。摇号排序未中号的登记家庭放弃递补选房的,不计入失信惩戒次数,但其选中后放弃签约的,计入惩戒次数。
通知强调,开发企业在开展信息核验时,应配备足量人员,做好应急管理。因未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导致出现错误信息、投诉举报的,视其情节记1~3分处理。以各种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登记购房人进行核验的,记3~5分处理,暂停项目当期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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