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购买过期食品获赔一千元

陕西日报 2018-09-13 07:03 大字

本报记者秦峰通讯员彭丹丹

近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支持消费者王兵要求某大型购物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赔偿1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7日,王兵在某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欢乐家”牌生榨芒果汁一瓶及其他商品,该芒果汁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同年3月6日,王兵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购物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年初,王兵向鄠邑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购物超市退还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鄠邑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对案件事实展开调查。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王兵在被告购物超市购买的“欢乐家”牌生榨芒果汁为过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欢乐家”牌生榨芒果汁实物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为证。购物超市则认为,王兵为职业打假人,明知食品已过期仍然购买,知假买假,不是正常消费者,只愿意按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损失。

鄠邑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购物超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兵购物款6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官说法】

鄠邑区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对于被告以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是正常消费者,只同意按商品价格10倍赔偿之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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