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孕检未发现胎儿畸形,医院被判赔偿
本报记者秦华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医疗损害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小兰怀孕后多次去医院做孕检,均未检出胎儿有畸形,没想到出生后的婴儿患有先天性复合性心脏畸形,那么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回顾】
小兰因怀孕到抚州第六医院做孕检,先后4次做了产前胎儿超声检查,均未发现胎儿有畸形。之后,小兰在抚州第六医院产下一名男婴,男婴出生后出现颈部、脸部向右侧歪斜,左侧胸锁乳突肌增粗,新生儿哭时嘴角向左侧歪斜等症状。随后,男婴被送至江西省儿童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经检查,男婴患有先天性复合性心脏畸形。
小兰随后向医院讨要说法,但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兰走上了诉讼维权的道路。历经3年的诉讼,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抚州第六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赔偿小兰12.6万元。
【律师说法】
西安市明萌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海明说,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在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时,要提交在该医疗机构就诊以及受到损害的证据。
如何证明男婴的畸形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的,是本案的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产前超声检查中,重要切面必须明确显示。检查中,只要进行规范检查,虽不能诊断胎儿所有畸形,但也不会漏诊胎儿重要畸形。抚州第六医院在小兰孕检(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对法洛氏四联症等胎儿复杂心脏畸形漏诊的医疗过错,应承担50%过错责任。
【记者点评】
本案中,小兰通过诉讼获得了赔偿,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此事对小兰家庭所造成的伤害已无法挽回。每一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每一个产妇都希望孕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因此,产前孕检尤为重要。孕检,寄托着一个孕妇,一个家庭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在孕检过程中,医院应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认真检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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