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五部地方性法规 违规新建扩建排污口 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8月3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造成一般或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对《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违反条例规定,损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危及设施安全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非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建设的供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经水质监测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并网使用。
对《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根据监管职责由建设、城市管理、市政、交通、水务、轨道交通、棚户区改造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未按条例的要求制定和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条例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未按本条例规定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拆除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条例规定要求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对承运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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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稿件由记者赵辉见习记者郭旭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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