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 作为继承人所代书遗嘱应认定无效

左江日报 2018-08-21 10:00 大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富积累也越来越多。伴随着时光的流逝,很多老人在人生暮年都要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分配自己的遗产。遗产分配合法合理,则自己安心,家人和睦,否则,自己走后,至亲反目,家生纠纷,最是让人伤心。遗产分配中,遗嘱继承最能体现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意愿,在遗嘱继承中的代书遗嘱尤为特殊,《继承法》对代书遗嘱的形式做了严格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将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从而易在继承人之间引发争议。

李某汐是李某峰的女儿,李某峰与周某芸是再婚夫妻。自2014年开始李某峰便因病经常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份,李某峰自感命不久矣,便想早立遗嘱,免得在自己走后家中再生争端。2017年5月,李某峰邀张某、赵某作为见证人,由周某芸代书写下遗嘱一份。此时的李某峰已病入膏肓,精神状态不佳,在周某芸写完后两位见证人既没有向李某峰宣读,李某峰自己亦未完整阅读遗嘱内容,只说让周某芸看着办就行。该代书遗嘱内容是由周某芸一人继承李某峰全部遗产。当月底,李某峰因病死亡。2017年6月,李某汐将周某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

2017年9月,阎良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应该由见证人书写,周某芸作为继承人所代书的遗嘱无效。判决后,周某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案二审已经审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所谓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遗嘱代书人代为书写遗嘱的一种遗嘱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的出现,主要是因为遗嘱人因为不会书写、患有疾病或者残疾等客观原因无法自书遗嘱,故由遗嘱代书人代为书写。

关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几方面: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本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不得代为传达;遗嘱由遗嘱代书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人负责对遗嘱人口述的内容进行记录,该记录的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遗嘱代书人自己的意思;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除遗嘱代书人本人在场代书、见证外,还至少须有一位遗嘱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代书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亦不能作为遗嘱代书人;遗嘱代书人所代书的遗嘱经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遗嘱代书人、其他遗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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