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促进西安市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合理引导规范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市物价局印发《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陕西省统一规定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等提供医疗服务。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价格、说明等。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项目编码。
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等。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免费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门诊收费明细清单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的数量、价格等,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均须注明患者姓名、就诊日期、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价格,药品和一次性卫生材料的品规、数量、价格,医药费用总额等内容。住院结算清单还应标明住院及出院日期、天数等内容。
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诚信建设,遵循卫生行业技术规范,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不良诊疗行为损害患者利益。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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