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本月起实施 服务自主定价杜绝过度医疗

西安日报 2018-08-03 05: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昕见习记者杨旭实习生尹松松)本月起,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全部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实行自主定价后,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

为合理引导规范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和市人社区联合制定西安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则。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

非公立医疗结构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和药品价格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予以公示。

根据规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耗材、大处方等不良诊疗行为损害患者利益。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免费对门诊患者提供门诊收费结算清单,同时,免费对住院患者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

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医疗服务市场价格,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指导,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此外,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药费用清单制度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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