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伤辅警获刑3年2个月
阳光讯(记者 熊玺)李某酒驾拒不接受交警检查,驾车逃逸撞伤辅警。近日,西安市雁塔法院审结此案,李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
2018年3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白色比亚迪F3教练车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新路与光华路十字路口遇交警执勤检查,其明知公安民警执勤检查,不听执勤民警指挥,拒不接受检查,驾车逃离现场并将正在拦车盘查的辅警刘某某挂倒在地,后在南二环太白立交上坡处,撞坏拦截的警车(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格为3020元)。
撞坏警车后,李某再次驾车逃跑,在南二环朱雀桥上,接连撞坏被害人蒋某驾驶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格为4850元)和被害人苗某甲驾驶的红色马自达轿车(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格为2870元),在小寨十字由北向西拐弯处,撞坏被害人苗某乙驾驶的白色起亚轿车(经鉴定,该车直接损失价格为3050元),同时导致车内副驾驶位乘坐人芦某身体不适就医诊治。后李某将车开到小寨西路与朱雀路十字路口的左转道上弃车逃离现场。次日,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涉案事实。案发后,李某已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并取得谅解。
交警在道路上设卡对往来车辆及驾驶员进行检查系依法执行公务,驾驶员及相关乘坐人员有法定义务予以配合,个别民众不仅不配合交警执法甚至还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交警执法,那么其行为有可能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更有甚者,如本案中的李某,不但拒不配合检查,而且闯关冲卡,撞击前来拦截的警车和其他多部社会车辆,置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于不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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