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远离性侵犯罪 护航儿童安全成长

西安晚报 2018-08-02 05:34 大字

暑假期间,很多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懵懂无知的孩子们独自在家“放羊”。孩子们的暑期安全不仅仅是父母关注的热点,也是法律保护的重点。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组的检察官曾经侦办过一起案例。案件中,被害人小晴(化名)是一名初一女生。她在上网时认识了21岁的无业男子戈某。戈某在聊天中得知小晴喜欢小动物,便谎称自己家中养了一只小狗,打算送给小晴,邀请小晴来家中接小狗。年幼的小晴哪知其中的危险,应邀来到戈某家中。在将小晴骗至家中后,戈某使用暴力对小晴实施强奸。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戈某明知被害人只有13周岁,还在上初中一年级,还对其实施强奸。按照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最终,戈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

长期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陈莉检察官介绍,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心智发育尚不健全,行为能力和防范意识均受限,容易被侵害人给予的小恩小惠所诱惑,在面对侵害时无力反抗或不知反抗,在遭受侵害后又很难及时报案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年轻父母外出务工,把幼女留给亲友照顾,导致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增多,由于精力有限、观念落后等多方面原因,尽管许多幼女生活上有人照顾,但个人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乏悉心的保护,容易遭受性侵害。在此类案件中,家庭对未成年人性保护教育缺失,父母大多只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疏于对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大部分受害人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辨能力和防范意识,有部分女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的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部分被害幼女在遭受性侵害后,许多父母为了维护女童个人声誉和形象,往往采取私了和调解的方式,没有用法律的武器对侵害人从严惩处,客观上放纵了侵害人的恶劣行为。

夏季是性侵案件多发时期。未成年人性侵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努力形成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陈莉检察官提出四点建议:

一、学校方面应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把预防性侵害和性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在学校建立学生咨询、危机救助、法制维权的绿色通道,同时注重对教师的师德考察,对学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在校师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二、在家庭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不仅要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还要提高他们的保护防范意识,注重对孩子预防性侵害知识的普及。对于随父母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相关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解决未成年人的就学、就医、就业等问题,为父母履行监护责任提供有利条件。

三、相关部门应重点抓好治安日常和夜间巡逻、监控设备和路灯的安装、外来人口的登记管理等综治工作,加大对游戏厅网吧、宾馆、KTV、酒吧等娱乐场所的巡查和整治力度,针对学校周边的娱乐场所要从严治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同时对有性犯罪前科人员实施监控,禁止此类犯罪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禁止在幼儿园、学校等附近居住生活。

四、社会各界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社会救助体系,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将司法维权和妇女儿童维权有效结合,最大限度地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司法维权。同时还可以定期针对留守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进行专项治安检查,排查隐患,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记者高雅见习记者姚义芬实习生张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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