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为53户业主“接通”天然气管道

阳光报 2018-07-09 08:11 大字

詹保余 记者 熊玺 文/图

西安市北大街曹家巷9号院、10号院因为邻院居民阻挠迟迟用不上天然气,53名业主将住建厅和邻院居民等告上法庭。经过审理,53户居民胜诉。7月6日下午4时40分,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执行局法官采取强制措施下,这53户居民接通了天然气。

53户业主迟迟用不上天然气

西安市北曹家巷9号院、10号院业主委托青年路社区代表其与建设厅、秦华天然气公司签订了给九号院、十号院居民楼安装天然气设施的协议。秦华天然气公司在北曹家巷12院内进行开挖地沟时,12号院内居民进行阻扰,并向青年路社区以及建设厅反映。经过青年路社区调解未果。随后,因为该施工行为受到12号院内居民的阻挠,秦华天然气公司施工人员离开了现场,留下了长约8.4米,宽约0.6米的地沟,为了居民安全,建设厅派人对该坑道进行了填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了给9号院、10号院接通天然气设施,委托其基层自治组织青年路社区与建设厅、秦华天然气公司签订协议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原告提供西安市燃气规划设计院设计的燃气管道工程图以及说明,证明青年路社区受原告委托与秦华天然气公司签订天然气施工合同,必须利用北曹家巷12号院内的土地以及墙面,并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故12号院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便利。

接通天然气管道

2016年9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陕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在其享有的曹家巷12号院权利范围内,对原告委托的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提供便利,并恢复填埋的12号院内第三人秦华天然气公司施工的坑道原状。10月8日,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0月18日,韩全林等53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司法公开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12号院内少数人员多次阻止,使执行工作处于休眠状态。由于案件涉及民生,本法院积极协调各方,最终确定执行实施方案。

7月6日8时30分开始,莲湖区法院执行局在北大街曹家巷12号院开展强制执行现场工作,为相邻的53名申请人的天然气供应,由秦华天然气公司施工管道接口工作。邀请了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对执行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了中、省、市主流媒体记者对执行现场进行了采访。下午4时40分,接通燃气口并点火成功,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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