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乘客应配合必要的安检 否则驾驶员可拒其乘车

西安日报 2018-06-29 05:00 大字

本报讯28日,《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规划与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章节新增诸多条款。

距站点三十米内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乡镇、学校、工业园区等延伸。新改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文化、医疗、教育、卫生、体育、娱乐、商业、旅游等大型活动场所和大型住宅小区,需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会同运营企业按照同站同名、指位明确的原则,以传统地名或所在道路、历史文化景点、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共服务机构的标准名称命名站点,方便乘客识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公共汽车站点使用。在公共汽车站点及距离站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禁止其他车辆停靠。

客运票价调整应举行听证会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服务。确需暂停或终止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临时指定运营企业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不得擅自调整。

在票价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价格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部门按照相关权限的规定提出方案,举行听证会,依照规定程序报批。市、区县政府可制定乘坐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

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在运营安全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影响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安保人员可对乘客携带的可疑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配合。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携带违禁物品的,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或安保人员可以拒绝其乘车;拒绝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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