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向员工摊派 于情于法皆不通

皖江晚报 2018-06-05 10:58 大字

6月2日是周末,商场里有促销活动。这次,活动力度较大的是一款洗发水的套装,“原价100元,如果闪付的话可以减30元。”小王(化名)是西安市丈八东路上人人乐南郊购物广场里的一名导购,主管就给他们说,一人有两套的销售任务,必须让他们先买下来,然后再自行处理。

促销是商场促进商品销售常用的手段。100元的产品可以少付30元,应该说促销力度不小,还是有一定诱惑力的。可是让人无语的是商场要求员工必须购买而且还是两套,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员工个人买单,让人愤怒的是这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商场的潜规则,几乎每个商场都这样。个体相对于资本的强势,除非不想在商场工作敢于说不。很多员工已习惯于原来的工作,而且对目前的收入状况也基本满意,他们不想丢了饭碗只好按照商场要求的去做,这也是形成潜规则的根源所在。

员工是为商场提供劳动的,虽然也是消费者但有权利选择在哪购买,这也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像商场这样促销强制员工购买没道理。

不得不说的是,员工没有将促销商品卖出去而是由自己掏腰包,最后就相当于变相扣减了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为《劳动法》第50条:“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不容。

向员工摊派促销商品不符合情理,也违反相关法律。作为法律的监管部门应该主动出击,不能再让向员工摊派的潜规则再大行其道,让员工的利益受损。

□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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