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惊吓摔倒致残 狗主人赔付20万元

西北信息报 2018-05-30 00:00 大字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有了饲养宠物狗的习惯。但宠物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饲养人还可能背负民事责任。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26日上午,50多岁的方某在西安市某家属院内晨跑,突然一只狗向方某蹿去,受到惊吓的方某摔倒在地,后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方某伤残等级属八级,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150天。

方某与该狗的饲养人,即同住一小区的邓某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方某遂将邓某诉至碑林区法院。方某认为邓某违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在限制区域养犬且未使用牵引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邓某认为,她养的狗并未袭击方某,方某受惊吓摔倒,系判断失误,躲避时采取措施失当。而且自己养狗证件齐全,事发地也并非《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的限制养犬区域,因此方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对赔偿事宜,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中,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看到当时邓某饲养的狗从方某侧面向前奔跑,致使方某倒地受伤。法院认为,被告邓某未使用牵引带对犬只进行约束,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对其所饲养狗造成原告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7年9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邓某支付原告方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邓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安中院再一次调取了监控视频,发现跑步中的方某在狗突然从侧方蹿出时,受惊吓后自身双腿交叉互绊摔倒受伤,与狗无直接接触。法官认为方某受伤与狗突然蹿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邓某应承担自己所饲养狗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狗没有直接攻击方某,没有发生接触或撕咬,方某因惊吓倒地受伤,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反应能力等也有一定关系,方某应自担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邓某承担70%的责任,方某承担30%的责任,邓某应向方某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邓某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上述款项,方某向碑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传唤邓某到庭,讲明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邓某诚恳道歉,并支付了20万元执行款。今年4月13日,在执行法官办公室,方某终于拿到了这笔20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说法

5月25日,碑林区法院负责执行此案的法官胡跃岗介绍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案中的邓某在遛狗时,未使用牵引带,没有对狗采取安全措施,使方某受狗惊吓摔倒,并造成八级伤残,所以邓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又因狗并未与方某发生直接接触,所以方某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酌情减轻邓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养狗提示

初夏,阳光明媚,温度适宜,不少市民都会带宠物狗出门游玩,应注意管护好自己的爱犬,避免发生宠物狗伤人事件。

1.养狗必须申报。各地的养狗申报程序有所不同,需参照各地具体标准执行。养狗后应第一时间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免疫接种,并到相关部门申办养犬许可证、领取犬牌。

2.需带狗到户外的,应为其挂上犬牌,使用牵引带,戴上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另外,犬只外出,必须由成人牵引。

3.遛狗时应选好地点,不宜携狗进入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4.遛狗时应让狗远离陌生人,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狗处于特殊时期时,如发情期或怀孕期,则不宜外出。秦峰

新闻推荐

西安市环保局: 敲响争先进位强劲鼓点

  本报记者肖杨  5月18日下午,一场以“用创新思维开创环保工作争先进位新局面”的西安环保...

西安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西安这个家。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