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药店电子处方可以共享

三秦都市报 2018-05-29 02:14 大字

昨天,西安市食药监局出台《西安市药品零售企业电子处方共享服务指导原则》,市民在药店购买药品时使用的电子处方,其他药店可以共享。

鼓励药店加入电子处方共享平台

西安市食药监局鼓励取得一照两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在前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获“基本守信”以上且在日常监管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店,加入电子处方共享(流转)平台,在慢性病随诊领域将从平台获取的电子处方作为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

记者了解到,电子处方共享就是市民在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如果没有处方,可在药店连接的互联网医院或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上问诊,并获得一个电子处方,电子处方可以用手机号码作为处方编码,保存到手机中,如果到另外一家药店购买药品时,只要出具手机号,药店就能查到电子处方,按照处方为市民销售药品。

禁止编造处方代诊补方

西安市食药监局对药店使用电子处方提出了要求,药店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禁止编造处方、代诊补方、空打处方等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的行为。药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指导和监督电子处方共享服务工作。发现提供电子处方共享服务的平台存在违法行为风险的,药店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要求整改,不能整改的应立即停用并报告西安市食药监局处置。

药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销售处方药,处方应当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非本人持有电子处方、他人代诊、不能确定合法来源、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对不合理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并向西安市食药监局报告。

本报记者张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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