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打伤4人 一审获刑一年

三秦都市报 2018-05-27 01:59 大字

本报讯(李笑鹤记者谢斌)酒可助兴,也能误事,或失自由。一名男子酒后乘坐公交车时,不但无故将同车乘客打伤,还将劝阻的其他人也打伤。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由莲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和朋友吃饭饮酒后乘坐21路公交车时,无故殴打同车乘客李某,被害人王某上前制止陈某时被其咬伤左脸,一乘客欲报警时被陈某掐住脖子将其项链拽断。司机见状停车疏散乘客下车,陈某又拿起车载灭火器下车后乱扔乱砸,行人沈某、刘某上前再次制止时,陈某打伤沈某手部、腿部,后几人合力将陈某控制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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