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公诉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陕西日报 2018-05-25 06: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吕贵民)5月24日上午,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在西安交通大学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等3人因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元;涉案赃款39.6万元被依法予以没收。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某美术培训学校担任副校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向本校3名学生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的家长承诺,帮助3名学生以高分通过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分别收取3名家长14.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后郭某某分别联系被告人西安某美术培训学校老师龚某某、河南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师陆某某及学生邱某某,代替上述3名学生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并于同年12月8日晚,将3名学生的准考证、身份证交给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次日下午,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在考点替考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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