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开庭审理该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重拳出击

阳光报 2018-05-24 05:37 大字

  5月21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姚建军担任审判员,公开开庭审理了该院今年首起“拒执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这是该院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一把手责任制,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重拳出击。 记者 熊玺

  欠账不还被告上法庭

  张某系西安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经营期间拖欠彭某货款。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34号判决书判决西安市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彭某支付货款、保证金、诉讼费、公告费等共计人民币608215元,该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于2011年12月9日生效。2011年7月22日,张某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的资产、车辆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于判决生效后向张某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携该款长期居住在天津、大连等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2年2月2日,彭某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先后制作多份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均因查找张某未果不能执行。

  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异地将张某抓获,张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批评教育,张某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万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开庭前,姚建军院长仔细阅读案件相关卷宗材料,深入分析案情,为庭审工作做了充分准备,整个庭审过程层次清楚,井然有序,规范高效。审理中对被告人宣讲法律知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向申请执行人及家属表达了歉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欠钱不还、转移财产、东躲西藏,就能躲掉应当履行的义务吗?答案是:不可能!有些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抱着能躲则躲、避而不见的态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孰不知这已触犯了《刑法》,涉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新闻推荐

东篱下有机农场举行开园仪式

5月19日,在怒放的大马士革玫瑰见证下,和记万佳东篱下有机生态农场正式举行开园仪式。开园仪式上,东篱下被鄠邑区政府确...

西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西安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