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诽谤他人 女子被判公开道歉

西安晚报 2018-05-07 05:57 大字

使用手机微信软件群聊功能,与群友相互交流,已成为人们日常社交的常态。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不等同于“情绪宣泄自由”,本质上还是属于公共空间。如若在网络空间不负责地任性发布诋毁他人的言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未央区法院未央宫法庭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一名女性因在微信群中言语失当,被同群的一名群友告上法庭。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均为女性,曾同为西安某公司的股东,杨某兼任该公司的总经理秘书。两人共同加入了群名为“××项目股东群”,该群系公司为××项目所建,成员主要由同行业的经理人及项目投资人组成。2017年11月,被告李某因公事在微信群内发泄不满,并用恶劣语言针对公司总经理,原告杨某作为总经理秘书在群里对被告李某进行劝解,并在群里发出一条“做人,少记仇,多记好”链接。随后,李某在群内发出信息:“有的人躺着说话不腰疼,拿着别人的钱花着,说些冠冕堂皇的话,同吃一口饭,同睡一张床,说话同口气,品行连×都不如……”因此,原告杨某以被告李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诽谤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元。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在微信群中所说并未指名道姓针对原告杨某,认为杨某小题大做、对号入座。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李某在微信群所发布的言论虽未直接指明对象,但结合信息发出时间段、回应内容及聊天对话人,可以认定李某的言语系针对原告杨某。李某针对杨某的言语具有侮辱诽谤性质,上述微信群内有近50名成员,且均为杨某、李某同行业的经理人及熟人,具有特定性,李某的言语具有公开性,一定范围内对杨某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杨某的社会评价。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一审判令被告李某在该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杨某赔礼道歉,考虑到微信群的受众范围有限,不如微博或网络论坛受众面宽泛,对于原告杨某主张的精神损失抚慰金酌情予以部分支持。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本案中,李某为自己的口无遮拦付出了代价,不但要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丢了面子,还要付出金钱损失,可谓得不偿失。

记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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