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所丢项链 顾客大意自担责

三秦都市报 2018-04-29 03:47 大字

本报讯(尤玥记者谢斌)顾客去美容院做护理,不慎将项链丢失,因此起诉美容院索赔。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为啥这么判?作为消费者,你遇到这种事情,在哪些方面需要借鉴和注意?

2017年9月28日,吕某前往西安某美容会所进行身体护理,因担心佩戴项链影响护理,在征得吕某同意后,美容师将其项链摘除并放置在旁边的美容车上,吕某做完护理随即离开。

当天晚上,吕某发现自己佩戴的项链丢失后,急忙联系美容院,并称自己项链遗忘在美容院内,但美容院工作人员找寻未果。吕某认为自己的项链在美容院丢失,店方应付赔偿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吕某将美容院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美容院向其赔偿项链损失3067元。

未央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开庭审理。被告西安某美容会所在庭审中表示,美容师摘下项链后放在离吕某最近的美容车上,并告知了吕某,吕某应当对自己的财物妥善保管。同时接到吕某电话后,店内员工多方寻找未果,故认为该项链不是在美容店里丢失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吕某诉称其项链是在美容院丢失,但美容院不予认可,吕某亦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说法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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