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将立法禁止乱扔烟头、不牵绳遛狗等14种行为 违者处罚

华商报 2018-04-28 09:18 大字

陕西西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4月27日开幕,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润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了《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及各项报告。会议还分组审议了有关人事事项、法规和各项报告。

乱扔烟头等14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西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公民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包括提倡文明健康生活,绿色出行、文明如厕等;遵守公共秩序,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乱扔烟头,不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垃圾等;文明出行,开车不打电话、不随意变道、加塞,不随意丢弃损坏共享单车等;维护社区公共文明,不高空抛物,文明饲养宠物等;文明旅游,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等;爱护生态环境,不得野外烧烤、野炊,严禁违法违规采砂、垂钓等;文明就医,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等;文明上网,不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等。

条例明确,对禁烟场所吸烟、乱扔烟头、露天焚烧树叶垃圾、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车外抛物、开车加塞、出租车拒载、行人乱穿马路、携犬出户未用牵引带牵领、文物古迹刻划等14种行为,将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环卫工提供饮水休息服务

条例还规定,鼓励公民见义勇为,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荣誉称号的,享受同等级劳动模范待遇;因见义勇为伤残、牺牲的,本人或者遗属享受相应生活补助和抚恤待遇。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

要求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机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及游览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新建公共厕所或者对现有公共厕所进行改造时,应当依照规定增加女厕位。在重要交通枢纽、二级以上医院、商业区及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不文明行为的监督与检查,《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西安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和因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对记录的不文明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纳入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和答复,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

新建居民区应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27日,《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请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居民区应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建设新区、居民区、商务区、工业园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和《西安市常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原标题:西安市十六届人大第十一次会议昨开幕;西安将立法严禁乱扔烟头,新改建公厕要增加女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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