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新建居民区应建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本报讯 27日,《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规定,建设新区、居民区、商务区、工业园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套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应按照统筹协调、适度超前、方便出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和公交场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在公交设施配建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居住小区确定建设公共汽车客运设施的,应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相关责任,不得擅自变更;对于分期开发的,应纳入首期建设计划。在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成前,应设置过渡性公共汽车站点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未按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收,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实施前应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运营企业从事线路运营,应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授予的线路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运营期限每次不超过十年。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和调整票价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出行距离和社会公众承受能力,兼顾运营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运营企业因执行票价低于成本票价所减少的运营收入,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减少的收入,及因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所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应给予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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