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 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受理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二、纳税申报所属期
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未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的,请于2018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申报地点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申报方式
1、移动客户端申报。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陕西地税”履行申报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网页版登录。自然人纳税人登录https://zrrbs.xads.gov.cn网站,通过注册用户,可以用手机号、证件号码或支付宝扫二维码三种方式进入办税主页面进行自行申报并依法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3、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陕西地税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行在线申报。
4、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表(A表),《自然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及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五、纳税服务
关于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行申报的有关事宜,纳税人可以前往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拨12366电话咨询。
六、重点检查及法律责任
对在公告期内未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或已申报但存在疑点的纳税人,自2018年5月15日起由各区、县主管税务局根据系统提供的纳税人信息组织并实施重点检查。
对未按规定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未依法进行申报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文件规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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