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纠违引冲突 权力边界必须厘清

澎湃特约评论员 2018-04-08 16:58 大字

据《华商报》报道,4月6日,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协管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停车现象,在劝导车辆驶离时,与店员发生冲突。目前,参与冲突的1人已被行政拘留,另有5人因在冲突中受伤,有待进一步处理。

尽管详情尚未公开,但涉事双方的法律责任,大概都免不了。姑且不论“违法占道”的处罚,单就打架斗殴致伤,恐怕就不只协管人员林某1人被行拘。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城管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冲突。但吊诡之处在于,所谓的城管“执法者”,其实仅是接受外包服务的第三方保安公司人员。因为街道办尚未与其签订服务合约,所以严格来说,他们非但不是执法者,也不属于协管人员。 

退一步讲,就算他们是协管人员,也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类似限制性的规定,并不停留在若干红头文件上。除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明确,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只能由执法人员行使外,在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中,更直接规定“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之所以如此严格限定,就是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权滥用,损害公众权利。

平心而论,上述街道处基于“辖区常住和流动人口20万左右,却只有十几名城管队员,管理工作繁杂,人员严重不足”的现状,试点聘用第三方保安公司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本应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协管人员”,并不能代行“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甚至与对方大打出手,更别说是连服务合约都没签的外包公司。

况且,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但是,冲突中却是“有执法记录仪,但当天有问题,没开”。根据现行法规,“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执法程序的瑕疵,更是追责问责的线索。 

从深处看,“城管外包”纠违引发的这起冲突,仍是城管制度不够规范的体现。以此次宪法修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深化城管改革为契机,明晰城市管理执法的权责,健全协管人员监管等制度,如此,乱象才有望得到更好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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