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未包含“房屋租赁” 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业务

三秦都市报 2018-03-31 03: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郑伊琛)昨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房管局获悉,即日起,凡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未包含“房屋租赁”的,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

昨日,西安市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凡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开发、中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企业,必须在其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包含“房屋租赁”。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未包含“房屋租赁”的,不得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对于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西安市房管局将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承租的租赁合同和已出租的租赁合同,凡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各区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对未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

近期,西安市房管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个别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诚信现象,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明确指出将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区县,严格按照年度目标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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