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违停一个月内被罚16次交警提示:黄道沿边停车,不告知,直接处罚
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近日,市民雷先生因自己的车在一个月时间里被处罚16次(驾驶证记48分,罚款3200元),将西安交警经开大队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书中,雷先生称:2017年8月至9月,他多次将自己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开元路上。去年9月初,他再次在开元路停车时,从后视镜发现有人正在拍照,“我委托别人查询后才发现,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我的车有16次违停记录,累计扣分48分,罚款3200元。我只是在路边停车并未在驾驶状态,所以,交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雷先生说,经开大队作出的16次处罚,并未在车身粘贴过处罚通知,或以短信、电话的形式告知,使他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导致他未能及时纠正。另外,经开大队出具的他违法停车的处罚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为什么没有贴处罚通知,也没有告知?
针对雷先生起诉书中涉及的问题西安交警经开大队作出了回应。
经开大队称,民警在开元路日常巡查时,发现雷先生2017年8月5日至9月9日先后16次将车停放在路旁道沿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标线的非机动车道上,执勤民警拍照取证录入违法系统。雷先生认为交警部门未进行合法抄告并通知,程序违法。事实上,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明确告知了驾驶员该路段严禁停车。作为驾驶人应当熟悉并遵守交通标志标线,不存在当事人认为的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
适用法律有没有问题?
经开大队称,当事人认为他只是在路边停车,并非行驶状态,经开大队对其进行处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该路段道沿施划了禁止停车和临时停车的禁止标线,当事人无视交通标线,多次违法停车,事实清楚,经开大队对其进行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另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证据照片以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信息查询结果可知,西安交警认为,经开大队对雷先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昨日,记者从西安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从2017年8月份开始,只要是在西安市施划有黄色标线的道沿边,也就是常说的黄道沿边停车,西安交警不再对车辆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而是拍照取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驾驶证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之所以不是按照“违法停车”进行处罚,是因为黄道沿属于交通标线中的禁止标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交通标线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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