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西安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取消名牌产品称号

西安日报 2018-03-14 09:41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实习生穆洪秋迪)记者12日从市政府获悉,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西安市印发《西安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及取消等工作。

《规定》明确,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人),其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必须在本市管辖区域内。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人应向具体生产活动所在区县、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服务业产品申报西安名牌产品的,申报人应向具体经营(服务)活动所在区县、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其中,申报人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跨区县的,应向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同一所在区县、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报人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的,应向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区县、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非独立法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对个别在本地具有一定规模、市场占有率较高、生产经营名列前茅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属非独立法人,获得上级法人(大型企业集团)授权的,可申报西安名牌产品。

具有发生严重质量违法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因产品(服务)质量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或使用作废标准的;被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西安市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列入黑名单的;产品(服务)被质量检验(检查)机构判定为不合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产品(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发生较大波动,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等情形应当取消西安名牌产品称号,由市质推委行文取消其西安名牌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收回奖牌和证书。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加强对西安名牌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向同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西安名牌产品单位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名牌共创。

《规定》从即日起施行,各区县、开发区质量强区(县)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符的,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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