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还手”值得商榷

来宾日报 2018-03-12 11:57 大字

日前,西安市102路公交车司机张师傅因3名喝酒男子上车没投币就直接走到后面,就提醒他们刷卡或投币,却遭到其中一男子不断叫骂、狂扇8个耳光,打出鼻血,还咬伤其右脸。目前车队给张师傅申报了“委屈奖”。有人认为授予“委屈奖”不妥当,应改为“抚慰金”。(3月11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委屈奖”和“抚慰金”哪个名称更妥当,而在于“打不还手”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在社会服务和管理行业,工作人员每天都要接触各种各样的人,必然会遇到一些低素质、不文明、不遵规、不守法的人,面对这些人,工作人员必然要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以维护公共秩序、他人利益和法规权威,而这样一来,势必会产生一些无法回避的矛盾纠纷。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服务水平,不少服务窗口部门和单位都制定出一些“单边性”的工作制度,其中就有“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样的规定。哪怕是对方任性耍赖、蛮横无理,也必须“不和他们一般见识”,必须无条件地忍耐退让,否则就是违反工作纪律,就是影响队伍形象,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理——这本身就不够公平。

俗语云:“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现实生活中,某些人往往是你越是和他讲规矩讲道理,他越是充耳不闻甚至无赖到底,你如果稍加坚持,他就用巴掌和拳头来回应你。上述西安公交车上的事件,司机张师傅领取“委屈奖”所付出的代价是:被辱骂、8个耳光、鼻子出血、右脸受伤。表面上看,张师傅通过“委屈奖”补偿了受到的伤害,也维护了车队文明礼貌的良好形象,可是稍有法规常识的人都清楚,此事件不仅有张师傅身体上的伤痛、人格上的侮辱,更有在社会上形成不良的影响、公共交通管理制度遭到的破坏,以及相关法规尊严遭到的蔑视和践踏——这些岂能是区区一份“委屈奖”或“抚慰金”所能弥补得了的?

笔者并非主张凡事都“以牙还牙,以暴制暴”,而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在条件允许时,就应该提倡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依法依规对不法行为进行迅速而有力的反击,才能惩治邪恶,弘扬正气。□莫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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