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售后未迁走户口 原房主依约定 承担责任

西安晚报 2018-03-01 09:01 大字

在二手房交易中,除了及时进行房产过户外,还有一个问题经常困扰买家,那就是户口的问题。房产交易后,原户主迟迟不将户口迁出,双方因此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屡见不鲜,那么法律会如何处理?

2014年12月,赵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了西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赵某出资56万元购买了刘某某位于西安市的房屋一套。由于刘某某一家均以涉案房屋的地址办理了户籍登记,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刘某某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并取得受理单之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内,向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如未在该期限内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刘某某按照房屋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赵某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口迁出时止。后因工作变动,赵某欲将此房屋再次出售,但因刘某某未按照约定期限将户口迁出,导致房屋出售未果。去年年底,赵某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截至2017年11月27日的违约金,共计246680元。

2月28日记者获悉,此案有了结果。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赵某起诉后,在法院的督促下,刘某某及时办理了户口迁出手续。同时考虑到刘某某的违约行为,承办法官在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由刘某某承担7500元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记者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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