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开始理解法治 西安铁一中滨河学校高三H1班 黄国伟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整理一下自己的仪容既遂了父母的叮嘱,又是对年俗的一种回归。但就是理发这样一件小事,令我心头不快,却又无可奈何。
一大早,来到那个熟悉的小店,坐上熟悉的位置,店员挂着熟悉的笑容,师傅仍旧运刀娴熟利落,但当我满心欢喜地掏出会员卡时,一句“新年期间,会员不享受优惠”让原本和睦融洽的气氛显得有那么一丝尴尬。我遍观了整个店面也未发现有只言片语的标注。那张被我反复翻看的会员卡也并没有给我一个解释。耳畔依稀是刚才店员自然的谈笑和寒暄,和此时柜台后的笑脸一样令我不寒而栗。即便心中不愿,一腔怨愤又不得不让步于合家欢乐的美好氛围。只得掏钱走人,心中暗道再也不来这让人添堵的地方了。
郁闷总是会给冷静留足时间。回家后,细细想来不免为小店老板的精明算计咋舌。看似寻常的手段既能够利用平日里积累的客户资源,又可以在价格上保证利润。关键是行之有效,行之合法。如果我们将整件事以法律思维重新揣度,那么在我匮乏的知识储备中,我至少明白我的权利受到了挑战。事先并不了解真实价格是我不快的根本原因。这样的告知义务店方并没有事先向我履行,而我又因为长期的交易习惯而放弃了谨慎。当理发完毕形势便悄然转换,店方完成了劳务,理应获得报酬,而我却成了可怜的债务人,面对店员礼貌而恳切的请求,及时支付本不合理的对价,以成全自己内心对于诚信的恪守便顺理成章了。可是我的权利去哪了?
严格来讲,店方和我对于交易价款,服务类型等合同的核心信息应当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但是店方的小算计使我从一开始便对交易价格存在误解。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我可以履行撤销权,撤销这次对我并不透明的交易合同。可是断发难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回复到合同履行前的圆满状态。所以我仍需支付非会员价格以补偿店方向我提供的劳务。我的不快并不能就此声张。而这背后其实是维权意识的缺失,和行业规范、交易习惯的滞步。一方面普通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通常并不会意识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权衡和计较的往往是感官上的喜怒和价款上的得失。性情平和者给钱了事,脾气暴躁者拍案而起。此间事了无非仍是几块钱的来去,权利仍然面临被损害的威胁。另一方面诸如理发等百姓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仍停留在法律和道德这两条相去甚远的基准线上,对于道德难以规制又不足以违法的弹性区域,始终缺乏诸如行业协会或者维权组织等第三方的群众组织来管理和协调。也正是因为维权成本和门槛过于的高,才导致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低。维权意识与权利保障机制总是两条并行不悖的轨道,呼告有门才可能出现告之得法,告之得法后才可能一以贯之。最后保证权利无损。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这样描述法治,“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所以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一方面当然要完善法制建设,贯彻法治理念。但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完备的同时使每一个人树立起审慎的法律思维,提高权利的保护意识,倡导义务的自觉履行。法治并不局限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程度。而应该最终达到缘法而治,讲信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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