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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偷录拍照 男子被训诫

三秦都市报 2018-02-04 03:29 大字

本报讯(李多萌记者谢斌)男子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过程中,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在诉讼服务中心录音、拍照,被法警、立案法官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

张某系一案件原告,近日,张某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立案手续。在立案过程中,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在用手机偷偷录音,法警当场要求张某删除该录音。在此过程中,还发现了张某在诉讼服务中心未经允许,擅自录制的多段录音及拍摄的多张照片。法警及立案法官对张某进行了训诫,张某当场删除了录音及照片,称自己录音、拍照只是因为记性不好,并对自己这种因欠缺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而做出扰乱诉讼服务中心秩序的行为,真诚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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