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本报讯(记者郑伊琛)1月31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经研究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西安市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参加西安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份)÷365(天数)×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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