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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给“男友”借款炒股 发现被骗后起诉追债 碑林法院审结首例涉夫妻债务新司法解释案件

西安晚报 2018-01-30 07: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近日,碑林区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依法审结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宇(化名)在网上办理假离婚证后,与原告王玉(化名)于2016年7月建立恋爱关系。后来,被告张宇以能获取股市内部信息为由向原告王玉提出借款。基于信任,王玉先后向被告张宇出借款项40余万元。被告张宇将借款用于购买股票信息及炒股,出现大额亏损,无力偿还原告的借款。而王玉此时发现了张宇已婚的情况,认为自己上当受骗,遂以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宇和他的妻子诉至碑林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碑林区法院受理该案时,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法官依法向原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原告当庭撤回了对张宇妻子的起诉。

碑林区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张宇一人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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