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印发《实施意见》 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端)记者25日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文书接收、承办、报批、递交工作机制,合理划分了行政应诉职责。明确了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机构和人员的确定,遵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由引发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人员承担行政应诉职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行政应诉等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因故不能出庭的,应当指派具有国家行政编制及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应诉。
《实施意见》指出,应诉单位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正确阐述观点、表达意见,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干预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并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问题时,应当依法通过申诉、执行异议等途径反映,不得擅自拒绝、拖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
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案件承办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履行举证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以及其他未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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