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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西安晚报 2017-11-16 05:02 大字

西安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长乐公司:

我单位于2017年6月27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执违处字[2017]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56万元。

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公司欲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的次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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