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送达机制创新成为提质增效的推进器
“不能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出路简单寄托于‘增编增人\’、‘加班加点\’,要在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案件繁简分流上采取有力措施”。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繁简分流示范法院,他们取得了不少创新。本期《法院院长讲办案故事》栏目,是雁塔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蔡青讲述的故事节选。
案多人少,是基层法院的现状,长期超负荷工作不仅影响了法官身心健康,也影响了案件质效。如何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省高院院长阎庆文曾特别强调,“不能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出路简单寄托于‘增编增人\’、‘加班加点\’,要在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案件繁简分流上采取有力措施”。
具体到雁塔法院,辖区内金融机构众多,助推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但近几年逾期还款导致的金融借款案件也在急剧增加,2016年以来我院受理此类案件近2000件。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事实清楚,但借款人难以联系,法院面临“送达难”,往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仍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只能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审理周期大都在五、六个月,对审判效率和金融安全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
以我参与办理的某汽车品牌车贷系列案件为例,某汽车金融公司是该汽车品牌和西安银行共同成立的金融公司,是省、市重点企业,负责全国范围的该品牌车贷业务。2016年9月起,我院陆续受理了该公司起诉的150多起车贷案件,这150多名被告遍布全国二十多个省、市,绝大多数人难以联系。按照以往的送达程序,当年根本无法审结,很多法官都产生了畏难情绪。而作为院长,应该有所担当、迎难而上,与法官们一起想办法,攻克送达难题。
案件审理中,最高院颁布的《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让我们找到了突破方向。该《意见》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条指导意见是我国民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延伸,核心内容就是对起诉前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送达地址予以认可,诉讼材料邮寄到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即便被退回,也视为已经合法送达,无需再进行公告。同时,我和审判团队在审阅案卷时,发现《贷款合同》均约定了被告及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和详细住址。
新的情况使我们振奋,但我和审判团队也心存疑虑:这只是最高院的一个指导意见,既不是法律、司法解释,也无案例可循,难道我们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吗?长期以来养成的职业习惯让我深知,法院办案不能盲目创新,要经得起论证和历史的检验。为此,我们组织了审委会专题研讨,向上级法院请示,到政法院校向专家学者请教。最终,各方面一致认为,将车贷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作为法院诉讼材料的送达确认地址——这条新路,可行!
为了确保送达程序规范严谨,我们制定了严格的操作流程,采取电话录音、短信截图、法院专递书面记载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完成上述程序后,被告仍不到庭,才进行缺席审理。
此外,对证据的审查要求做到“四个必须”:①被告合同签字必查;②所欠金额的本金利息必须仔细核算;③抵押车辆产权证书与合同约定必须认真对比;④原告在起诉前寻找被告的情况必须书面说明。
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我们还进行了集约化审理,集中送达诉讼文书、审核证据、排期开庭、制作判决书、宣判。就这样,我和审判团队仅仅用了50天,就快速审结了这150多起案件。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繁简分流示范法院,这起集团诉讼案件的成功审理是我院机制创新的又一重大突破。既解决了案件送达难题,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发挥了指导示范作用,在全院民商事审判庭推广以来,我院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多结案2815件,上升41.1%,法官人均结案数高达156件,推动了审判工作向好发展;同时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记者金明刚通讯员徐军整理
法院院长讲办案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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