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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准离婚”的判决书

西安晚报 2017-11-07 05:21 大字

刚满3岁的晶晶,是一个漂亮可爱的女孩,本是天真无邪的年龄,她却要过早体会人情冷暖。前不久,她的父母在未央区法院打官司闹离婚,而年幼的晶晶却成了这场离婚诉讼中的“累赘”,被父母推来推去,没有人愿意抚养她。

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这起案件的原被告双方一起来到未央区法院。和对待每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样,李欣法官首先了解案情和双方意愿。案件的原告王强,是一名20多岁的年轻小伙,外表高大帅气。他的妻子李珍,是案件的被告,与他同龄。在见到法官后,两人都很沉默,气氛相当沉重。凭借多年审理案件的经验,李欣法官觉得,眼前这对夫妻已经许久没有说过话了。为了了解案情,法官没有直接询问有关离婚的事项,而是首先询问了孩子的情况。

王强与李珍有个活泼可爱的女儿晶晶,刚满3周岁。但是,王强在其诉状中并没有主张孩子归自己抚养,而是想将孩子的抚养权推给李珍。在涉及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通常大部分夫妻在离婚诉讼上都会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甚至因为争夺抚养权闹得十分激烈。

作为孩子的父亲,王强为什么不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王强说:“孩子现在跟我一起居住,我白天上班,就由爷爷奶奶帮忙看管。可是他们年纪渐渐大了,身体不好,我不能因为孩子累垮了我的父母。”

王强的话音刚落,李珍的情绪激动起来,反驳道:“婚可以离,但是孩子我坚决不要!”按照经验来看,女方在离婚诉讼中最难割舍的通常是孩子,那么李珍为什么忍心扔下孩子不管呢?李珍哽咽着诉说:“李法官,你有所不知,我身体不好,常常吃药调理,而且我本身又没有工作,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抚养这个孩子。”随即,王强被激怒了,两个人在法庭上相互指责,吵了起来。双方剑拔弩张的态势使得案件的调解陷入僵局。王强和李珍的调解程序以失败告终,案件不得不进入庭审程序。

去年起,全国各级法院展开不同形式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意在创新改革家事审判方式,转变家事审判理念,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更好地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自今年4月被确立为省级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未央区法院通过积极研究、大胆创新,逐步探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家事审判改革模式。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首先是诊断婚姻是否死亡,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只是出现危机,法院将积极通过调解进行“救治”。如果确认婚姻已经死亡,法院就应当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未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作出适当安排,尤其是夫妻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暂时判决不准许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多的是价值的取舍,在这起案件中,法官选择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这也正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努力方向,能够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终,法官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应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离婚案件中,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既是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更是社会责任。父母在行使离婚自由权前应对子女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这是离婚的底线。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均不愿抚养年幼的女儿,对女儿的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本院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收到判决书后,这对闹得不可开交的夫妻都陷入了沉思。女方表示,她首先将积极找工作,再来跟丈夫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男方也接受了判决内容,表示愿意进一步和妻子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记者高雅实习生陈轩李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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