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过高 物价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
昨日,三秦都市报记者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西安市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出台。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物价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价格、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县、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开发区价格部门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工作。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四种情况应执行退费
《办法》明确指出,民办幼儿园应执行以下退费规定: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缴费的当月按上述办法,剩余整月全额退还。
收费标准过高可启动成本调查
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价格部门可启动成本调查: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过高的;调整收费标准幅度过大、增长过快的;家长对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大、且联名向价格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成本调查的;对调整收费标准社会反映强烈、被媒体曝光的;其他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情况。
启动成本调查时,幼儿园应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的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以及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有关情况;相关税金、利润等资料。
开展保教费成本调查,应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险支出、公务费、业务费、降温取暖费、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缮费、幼儿保育教育和生活必需品费用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各区县价格部门可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向幼儿园反馈,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不得以兴趣班为名另行收费
《办法》指出,民办幼儿园应遵守下列收费规定: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对入园幼儿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报记者郑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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