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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申请救助条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市民政厅下发通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

西安商报 2017-10-13 01: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张电达)记者昨日获悉,为深入推进行政效能革命,进一步提升救灾救助工作规范化水平,确保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安全高效,按照中省有关救灾政策规定,西安市进一步规范救灾救助工作,要求严格申请救助条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

据了解,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衣、食、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救灾救助。具体如下:遭受自然灾害,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冬春期间(当年12月至下年5月底)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旱灾造成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受灾人员,可申请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得到应急生活救助后,依靠自身力量仍无法解决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的受灾人员,可申请过渡性生活救助;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损坏,无其它住房,依靠自身力量无法重建修缮住房的受灾人员,可申请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发放应急生活救助款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解决受灾人员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因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受灾人员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以及倒塌、损坏住房重建修缮补助的,应按照《西安市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工作流程》,坚持“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镇街审核、区县审批”的申请审批程序。

在接到受灾人员申请后,镇(街)应组织2人以上,采取入户查看、邻里走访等形式,100%入户对申请人因灾家庭受损情况及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在入户核查的基础上,镇(街)应派员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由村(社区)干部和群众代表对申请人的救助资格进行民主评议,表决申请人是否应予以救助。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村(社区)干部占1/3,群众代表占2/3。镇(街)民政工作机构要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详细记录民主评议情况,并规范留存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入户核查人员及参加民主评议的镇(街)干部、村(社区)干部,均要在《西安市受灾人员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名。

为确保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时效性,灾害应急生活救助款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的发放,受灾人员无需申请,由区(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据灾情实际及时作出救助决定,在灾后12小时内发放救助款物,确保受灾人员应急期间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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