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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起商品住房调价前 须向物价部门申报

西安晚报 2017-09-23 05:21 大字

本报讯(记者梁璠)记者22日从西安市物价局获悉,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西安市物价局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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