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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莲湖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劳动纠纷

阳光报 2017-08-01 12:23 大字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劳动纠纷,受到劳动者好评。

劳动者方晓云于2016年3月8日入职西安一家某医药生物有限公司,任研发部助理一职,入职至今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方晓云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于2016年9月无故解聘了她。方晓云倍感委屈,遂申请人民调解希望能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员听了争议双方的陈述以及理由后,发现过错一方的确是用人单位。调解员一边对双方矛盾进行调解一边向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用工事实已经形成。而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通过调解员对法律知识的讲解,用人单位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不再坚持拒绝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并承诺在方晓云离职后配合她完成社保的后续办理工作。

记者 曹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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