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房价上涨 卖方拒绝继续过户咋办

三秦都市报 2020-01-03 01:50 大字

交房后房价上涨,卖方要求“补齐差价”才配合办理过户,这时买方该怎么办?近日,西安市蓝田县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决,用真实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2017年10月14日,卖方刘某与买方李某签订协议,约定刘某将蓝田县某小区住宅卖给李某,总价47万元。刘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过户一切费用由李某承担,刘某负责结清此房之前的物业费。并约定李某先付46万元给刘某,房产证更名后5天内,给付剩余的1万元。

此后不久,李某按照约定向刘某转账46万元,刘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涉案房屋钥匙、房产证、电卡、气卡交给李某。随后,李某按规定办理了缴纳契税等手续,并且替刘某缴纳了剩余的物业费等。扣除后,1万元尾款还剩余700余元未结清。

后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因该部门暂停办理未能办理成功。待该部门恢复办理过户业务后,遇到房价上涨,刘某拒绝配合李某进行办理。

2019年7月12日,李某诉至蓝田法院,要求判令刘某配合自己完成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刘某以双方交易价低签订合同无效为由,不同意给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未提供有效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最终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息诉服判。

法官就此说法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前期付款义务,被告将房屋已交付原告使用,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交易时房价过低,要求原告补齐差价事实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广大市民购房时,最好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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