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法院公开审理曹某某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本报讯(记者刘鸯)12月7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刘某等2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原系西安市蓝田县土地局公职人员,自2006年起与同系蓝田县土地局公职人员的赵某某先后组建陕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和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从事超市、商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项目,由二人的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2年,曹某某辞职后正式成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着曹某某经济实力的扩大,为谋取更大利益,曹某某于2016年陆续招募张某某、刘某、代某某等人为其充当保镖,后将上述人员编入公司“安保部”。“安保部”成员在曹某某授意下,在宏辉XY购物广场一带,针对所谓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和群众陆续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肆意殴打欺压百姓并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一个在当地有恶劣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刘某等23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及其他违法犯罪,且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严惩。
被害人李某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人曹某某犯罪集团成员赔偿因强迫交易殴打致伤造成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4万元。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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