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23名成员出庭受审
阳光讯(记者 熊玺 通讯员 孟娇 宋博 刘鹏)曹某某是一名政府公职人员,“下海”后雇用保镖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12月7日、12月8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西安市碑林区政法委书记陈哲、碑林区法院院长张琳明等领导及西安市碑林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来自碑林区各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群众代表、当事人家属等200余人现场旁听。
将保镖编入“安保部”进行体能、搏击训练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曹某某原系西安市蓝田县土地局公职人员,自2006年起与同系蓝田县土地局公职人员的赵某某先后组建陕西宏辉实业有限公司和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从事超市、商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项目,由二人的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2年,曹某某辞职后正式成为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着曹某某经济实力的扩大,为谋取更大利益,曹某某于2016年陆续招募张某某、刘某、代某某等人为其充当保镖。后以公司“安保部”的名义将上述人员编入安保部,并对成员进行体能、搏击训练,定期考核;还给“安保部”配备了电警棍、催泪瓦斯等警用器材。
宏辉公司“安保部”成员在曹某某授意下,在宏辉XY购物广场一带,针对所谓不服从其管理的商户和群众陆续实施了一系列强迫交易、借故生事、肆意殴打、欺压百姓、并对抗公安机关调查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一个在当地有恶劣影响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刘某等23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及其他违法犯罪,且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严惩。被害人李某平作为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求被告人曹某某犯罪集团成员赔偿因强迫交易殴打致伤其造成的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共计54万元。
出动法警70余人保障庭审顺利开展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庭审充分围绕案件的犯罪事实及量刑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合并审理。经过两天的庭审,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受理该案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案件庭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合议庭成员加班加点阅卷、研究分析案情,多次提审23名被告人,先后三次召集众多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进行庭前会议,为案件审理工作如期进行奠定了基础;院扫黑办、刑庭、法警队、院办等有关部门相继制订工作预案,先后调集警车11辆、法警70余人,全院参战干警达百余人,对警务安保、提审押解、后勤保障、风险防控等工作进行细化分工,责任到人,并与辖区特警、交警、120救护部门联系协调,增派车辆、人员到场,确保了庭审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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